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8305號
SLDV,105,司票,8305,2016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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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83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勝龍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且此規定,為非訟事件所準用,非訟事件法第5 條 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TH265574之本 票准許強制執行。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 款地,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,未載付款地者,以發 票地為付款地。惟本件之發票地在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 00號,依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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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