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72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廖旭斌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莊世和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 ,終於死亡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、民法第6 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次按,原告之訴,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;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共同 訴訟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、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莊世和業已於本件105 年10月18日聲請人 聲請拍賣前即民國105 年8 月17日發現死亡,此有聲請人10 5 年11月15日民事公示送達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 是以,本件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,且此情形無從補正 ,按諸上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