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638號
SLDV,105,司促,15638,201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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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林松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呂思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四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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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