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9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承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■中文金額轉換■元,及自民
國■中文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■中文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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