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583號
SLDV,105,司促,15583,201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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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謝慧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■中文金額轉換■元,及自民
  國■中文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■中文日期轉換■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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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