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521號
SLDV,105,司促,15521,201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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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玉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郭本銳即郭耀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玖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
  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
  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
  三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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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