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475號
SLDV,105,司促,15475,201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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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麗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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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