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467號
SLDV,105,司促,15467,2016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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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家育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家育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陳家育已於民國103年7月7日死亡。依 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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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