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417號
SLDV,105,司促,15417,20161129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1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趙逸蓁即趙曉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相對人趙曉敏於民國093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
    度新臺幣250000元整。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
    一個月為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
   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15%固定計付,借款人
   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
   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 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28136元整自民國
    095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    之利息,暨自民國095年0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  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。立有個人
    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  (二)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8136元整,及自民國09
    5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並自民國
    095年0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,迭經
   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
   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;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
   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
    八條之規定。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
    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約定書、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