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程星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博特利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丘寶良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捌佰捌
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.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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