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281號
SLDV,105,司促,15281,20161128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程星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博特利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丘寶良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捌佰捌
  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.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
  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博特利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利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