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潘秀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張麗芬即王正信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湘齡(原姓名王絢美)即王正信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億綜即王正信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王張麗芬即王正信之繼承人、債務人王湘齡(原姓名
王絢美)即王正信之繼承人、債務人王億綜即王正信之繼承
人應於繼承王正信之遺產範圍內,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
幣肆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;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
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
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
月須給付每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
三個月為限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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