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曾元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玖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零玖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九.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
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
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零壹元,及自民
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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