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875號
SLDV,105,司促,14875,20161116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俞希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4875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俞希平 463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點│
│  │83306 │0000000000│11月 03日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606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俞希平 463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 │571875│0000000000│11月 03日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606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俞希平於民國99年1 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貸款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、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民國105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11月2 日止未
  受償之遲延利息267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394元。遲延
 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
  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
 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
 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  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