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俞希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4875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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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俞希平 463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點│
│ │83306 │0000000000│11月 03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606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俞希平 463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│571875│0000000000│11月 03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606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俞希平於民國99年1 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、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05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11月2 日止未
受償之遲延利息267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394元。遲延
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
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
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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