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
代 理 人 劉德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慧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柒佰捌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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