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790號
SLDV,105,司促,14790,2016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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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湯佩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
  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
  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
  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湯佩諭於民國92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     用卡使用(JCB CARD :NO:0000-0000-0000-0000 )
     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
    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
    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
     日起給付按年息15% 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
     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
    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 月) 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
     付違約金300 元;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    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,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     ,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
    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
     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
     (證一)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11月29日止共消費
     簽帳7,794 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
     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
     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
     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
     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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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