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余珮馨即余淑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九.五三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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