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741號
SLDV,105,司促,14741,2016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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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余珮馨即余淑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九.五三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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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