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家丁即吳邱玉妹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秀蘭即吳邱玉妹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吳邱玉妹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
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拾伍萬
零柒佰陸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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