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736號
SLDV,105,司促,14736,2016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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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家丁即吳邱玉妹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秀蘭即吳邱玉妹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吳邱玉妹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
  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拾伍萬
  零柒佰陸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 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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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