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642號
SLDV,105,司促,14642,2016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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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棠富桂糕餅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宜茜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士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子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捌仟玖佰伍
  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  利率百分之二.九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
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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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棠富桂糕餅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