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596號
SLDV,105,司促,14596,20161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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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葉棕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伍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
 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  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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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