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汪榮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4581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汪榮朗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592956│ │1月05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務人汪榮朗於民國100 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,
00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00 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07
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.
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國105 年11月04日止累計598,188 元正未給付,其中
592,956 元為本金;4,632 元為利息;600 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(二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釋
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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