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497號
SLDV,105,司促,14497,2016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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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伯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董程庭
一、債務人陳伯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
  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,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玖
  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伯蓉之財產強制執行
  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董程庭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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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