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伯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董程庭
一、債務人陳伯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
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,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玖
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伯蓉之財產強制執行
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董程庭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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