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張又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香檳蕾絲禮服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錦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
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此條項乃民國
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,以強化債權人之釋
明義務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
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修法理由參照)。查
債權人就其餘聲請,依其所提出之證據,或無從釋明,或釋
明不足,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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