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410號
SLDV,105,司促,14410,2016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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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代 理 人 周柏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鉅富精密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信樺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零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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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鉅富精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