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李雪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洪牧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董盈君
一、債務人洪牧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董盈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