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素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傅志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4346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傅志城、劉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84968 │素宏 │4月01日起 │9月29日止 │六二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9月30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傅志城、劉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零點│
│ │84968 │素宏 │5月02日起 │9月29日止 │一六二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百分之零點│
│ │ │ │9月30日起 │1月01日止 │二一五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零點│
│ │ │ │1月02日起 │ │四三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劉素宏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傅志
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
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27,696 元,約定應
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
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
攤還本金或本息,另因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足30,0
00元,申請緩繳貸款本息二年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
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
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
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劉素宏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欠本金84,968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
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傅志城既為連帶保證
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
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
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
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、撥款通知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
單及利率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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