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334號
SLDV,105,司促,14334,2016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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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安多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桂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文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陸佰陸拾萬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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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多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