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
代 理 人 余更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葉淑貞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栩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萬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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