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文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
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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