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269號
SLDV,105,司促,14269,2016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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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無限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子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清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馮天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貳萬柒仟柒
  佰壹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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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無限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