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
代 理 人 曾智群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莊建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玖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