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4165號
SLDV,105,司促,14165,201611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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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
代 理 人 曾智群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莊建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玖
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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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