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
原 告 余美英
訴訟代理人 詹聰哲律師
被 告 戴碧雲
戴涴羚(原名戴美雲)
戴嘉薇
戴佩瑜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
複 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
被 告 戴美珠
戴韻庭
戴韻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5分,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,兩造並應於15日內向本院陳報關於系爭文山區房地於104 年2 月2 日、104 年10月15日之價值之主張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詹雅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