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訴字,104年度,37號
SLDV,104,重家訴,37,2016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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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
原   告 余美英
訴訟代理人 詹聰哲律師
被   告 戴碧雲
      戴涴羚(原名戴美雲)
      戴嘉薇 
      戴佩瑜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
複 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
被   告 戴美珠 
      戴韻庭 
      戴韻茹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5分,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,兩造並應於15日內向本院陳報關於系爭文山區房地於104 年2 月2 日、104 年10月15日之價值之主張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詹雅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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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