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3號原 告 李麗青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被 告 李永裕 李建明 李永祥 李美玲 李美娟 李品蓁 李張秋貴 李建原 李麗惠 兼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李志忠 被 告 李萬金 楊懿程 陳楊煙 陳俊榮 楊美祝 陳楊美月 楊美雪 郭陳阿梅 陳月嬌 陳月鳳 陳月香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,應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第四行記載「郭陳阿美」,應更正為「郭陳阿梅」;事實及理由欄壹、程序方面:一、第11行記載「被告李永裕、李永祥、李永祥、李美娟、、、」,其中第二個「李永祥」應更正為「李美玲」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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