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簡字,104年度,13號
SLDV,104,家簡,13,201611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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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家簡字第13號
原   告 李麗青 
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
複代理人  黃子峻律師
被   告 李永裕 
      李建明 
      李永祥 
      李美玲 
      李美娟 
      李品蓁 
      李張秋貴
      李建原 
      李麗惠 
兼上九人  
訴訟代理人 李志忠 
被   告 李萬金 
      楊懿程 
      陳楊煙 
      陳俊榮 
      楊美祝 
      陳楊美月
      楊美雪 
      郭陳阿梅
      陳月嬌 
      陳月鳳 
      陳月香 
上 三 人
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
複代理人  張子特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
之判決,應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第四行記載「郭陳阿美」,應更正為「郭陳阿梅」;事實及理由欄壹、程序方面:一、第11行記載「被告李永裕李永祥李永祥李美娟、、、」,其中第二個「李永祥」應更正為「李美玲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
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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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