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0號
聲請人 即
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律師
陳丁章律師
吳宗璋會計師
上列聲請人就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聲請認可分配表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破產管理人劉志鵬律師、陳丁章律師及吳宗璋會計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。
理 由
一、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,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,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;前項分配,破產管 理人應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;分配表,應經 法院之認可,並公告之;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破產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,該破產人之破產財團資產,經扣繳破產財團費用後, 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由破產管理人暨監查人聯席會議決議 ,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,聲請裁定認可,以利終結破產程 序等語。
三、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;爰依破產法 第139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郁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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