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522號
KLDV,105,訴,522,20161103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22號
原   告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碧珠
被   告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5年3月4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嗣 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支付命令後,被告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原告 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因原告並未繳納全部裁判費,本院乃於 105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5年 10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而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足稽,原告 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翁靜儀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