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3號
原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
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律師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
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一億九千一百三十四萬
三百三十三‧八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五十九萬五千
三百九十五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建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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