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閱卷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5年度,70號
KLDV,105,聲,70,20161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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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70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代 理 人 郭怡伶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許可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二○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7年度繼字第 206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 承人謝瑄庭之債權人,為瞭解相關案情,聲請准許聲請人閱 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基院慧94 執清字第3845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,堪認聲請人確為謝瑄庭 之債權人,已釋明與本院97年度繼字第 206號拋棄繼承事件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 文書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惠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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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