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
聲 請 人 趙劉文華
代 理 人 趙中山
相 對 人 趙中基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親屬間扶養事件,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 管轄。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。家事事件法第125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 故法院於受理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認無管轄權時,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。
二、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為聲請人,其住所地為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段00號5樓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地址及卷附之 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是依首揭法條規定,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提起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首揭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潘端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