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
105年度基小字第1803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訴訟代理人 張瑋仁
被 告 盧建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 時為準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項前段、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被告現住所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號,係於民國 104年7月20日遷入迄今,有卷附被告戶籍謄本可憑,屬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之轄區。則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本院合議庭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福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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