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05年度,1617號
KLDV,105,基小,1617,201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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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基小字第1617號
原  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
被   告 高靜瑤(原名高 瑤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柒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建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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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5年度基小字第161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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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計息本金(│ 計算期間及利率(民國) │
│號│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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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31,705元 │自10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│
│ │ │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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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