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5年度基小字第1475號
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
訴訟代理人 徐名儀
被 告 陳毓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○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‧七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永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