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更(一)字,105年度,5號
KLDV,105,司促更(一),5,2016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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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105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5號
債 權 人
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
債 務 人 林晉杰
      孟紫柔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,
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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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