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7650號
KLDV,105,司促,7650,201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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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65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周炳煌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,及其
 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
 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九七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
  新臺幣參佰元之逾期手續費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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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