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7451號
KLDV,105,司促,7451,20161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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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
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
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
債 務 人 彭國基(即彭濟民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彭國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彭濟民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
  債權人新臺幣玖仟肆佰零捌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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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