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7318號
KLDV,105,司促,7318,2016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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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318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
債 務 人 賴朝榮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,及自
 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
  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5年8月止,共積欠電信
  費新臺幣14,522元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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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