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7167號
KLDV,105,司促,7167,2016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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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 同上
債 務 人 周芸國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4年12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
    契約,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
    之約定條款第15、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
    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
    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
    臺幣(下同)300元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
    400元,延滯第3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
    元,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
    ,以3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3,912元(含本
    金21,650元、利息2,262元)及其中21,650元自105年10
   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(二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95
    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
    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
    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芸國  │民國105年10 │清償日止 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21650 │     │月16日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芸國  │民國105年10 │清償日止  │不予請求   │
│  │21650 │     │月16日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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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