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2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龍通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條之規 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龍通發支付命令,查,債務人周 龍通現住於臺北市內湖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有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稽,揆諸上揭 規定,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,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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