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9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游乾修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
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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