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麗芳
債 務 人 吳家復
債 務 人 吳蔡金針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吳家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
元,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其
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吳家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
務人吳蔡金針給付之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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