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368號
KLDV,104,訴,368,2016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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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68號
原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
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
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
      游文愷律師
被   告 聖安慈惠堂
兼 代表人 吳麗霞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
複 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下午2 時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有再行調查 之必要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,並訂民國105 年11月 25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辯論,兩造應自行到庭(其中 被告吳麗霞應親自到庭)。查「基隆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」之納稅義務人為「謝三月」,則上開建物之事實上處分 權人應為何人,請兩造於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。又依兩造所 陳,就原告主張拆除之地上物,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為被告 聖安慈惠堂,則原告起訴被告吳麗霞之請求權依據為何?應 一併陳報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永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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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