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4年度,21號
KLDV,104,訴,21,201611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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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楊萬天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許和政
     許勝常
     許冠琦
     蕭慶華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萬天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和政等間拆屋還地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為新臺幣(下同)601,800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9,915元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靜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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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